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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若干问题探讨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9 阅读:110

  一、关于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解释:军事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二、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等运输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解释一: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解释二: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解释三: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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