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解释一:具有省级以上(不包含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服务的,都可认为是非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可以依法给予许可。
解释二:通用民航可纳入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范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数量可以少于5辆。
解释三: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数量可以少于5辆,其他条件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