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对危险货物营运车辆的特殊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一、ex/ii、ex/iii型车辆的特殊要求
1、ex/ii和ex/iii型车辆结构应符合gb 21668的规定,安全性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
2、ex/ii和ex/iii型货车应配备压燃式发动机。
3、ex/ii型车辆货厢的所有开口都应具备可锁闭的门或刚性盖。
4、ex/iii型车辆货厢内货物承载面应为连续的,所有的开口都应能锁闭,开口应设置在连接处。
5、ex/iii型车辆的车厢应使用耐热阻燃材料或使用金属材料制成,当使用金属材料时,车厢整个内表面应使用耐热阻燃材料覆盖。材料的耐热阻燃能力应不低于gb 8624 b1(b·s3,d2)最小厚度为10mm。
6、ex/ii、ex/iii型车辆货厢内严禁铺设电气线路。
7、安装于货厢内部的电气装置应至少具备gb/t 4208规定的ip45防护等级。若车辆承运范围包括jt/t 617.6规定的配装组j货物,防护能力应至少为ip65或等效的防护措施。
8、ex/ii、ex/iii型货车不得使用电涡流缓速器。
二、罐式车辆的特殊要求
1、罐式车辆整车要求
(1)fl、ox和at型车辆结构应满足gb 21668的要求。
(2)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及检验应符合gb 18564.1或gb 18564.2的要求。
(3)常压罐式车辆应在罐体、罐式车辆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易见位置设置固定的铭牌,铭牌上至少应包括罐体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生产企业名称、制造日期等信息。
2、侧倾稳定性
(1)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应满足gb 28373的要求。
(2)罐式车辆满载后,同一车轴轮胎接地点外侧间距与质心高度的比值应不小于0.9,半挂车轴所承载的质量不应超过列车最大总质量的 60%。
3、常压罐式车辆后部防护
(1)n2 、n3 、o3 和o4 类常压罐式车辆尾部应配备满足附录 C 要求的后部防护装置,运输粉末状或颗粒状危险货物的且具备倾斜台面的罐式车辆除外。
(2)常压罐式车辆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后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部防护装置内侧、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均应大于等于150mm。
4、倾覆防护
罐式车辆的罐体顶部如有安全阀、通气阀组件以及检查孔、装卸料阀门、管道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置满足 gb7258 要求的倾覆保护装置。
三、ct型车辆特殊要求
1、当ct型车辆设计用于运输属于多个类别、项别的危险货物包件时,车辆应满足所运输所有类项货物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2、ct型车辆电气装置应符合gb 21668规定的at型车辆的电气装置要求。
四、用于运输特定类项危险货物的车辆要求
1、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还应满足gb20300 的要求。
2、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还应满足 gb11806 的要求。
3、运输符合jt/t 617.2规定的第1、2.1、3、4.1、4.2、4.3、5.1、5.2等类项及其他具有易燃特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满足下述要求:
(1)安装符合jt/t 230要求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车辆无论空、满载,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接地端
应始终接地。半挂车与气体燃料半挂牵引车应分别设置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2)排气管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排气管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
五、具有保温、冷冻和机械制冷功能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附加要求
具有保温、冷冻和机械制冷功能的车辆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运输需控制温度的危险货物的车辆,其车厢应具有隔热能力,并采用适用的制冷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车厢内温度不超过jt/t 617.2 中列明的控制温度范围。按gb 29753规定的隔热性能试验要求,厢式货车、厢式半挂车总传热系数应不超过0.4w(m2·k);
(2)车辆应采取避免所运输介质的蒸汽及冷却剂渗入驾驶室的措施;
(3)驾驶室内应配备能够对货厢的总体温度进行控制的装置;
(4)制冷剂应不易燃;
(5)机械制冷车辆的制冷器具应能够不依赖车辆发动机而独立工作。